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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昭通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昭阳区东正街3个临街商铺采取了强制措施,腾出屋内物品,交还给法院判决确定的房屋主。
下午3点,在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和法警拉起了警戒线,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法警一边维持现场秩序,还一边疏导狭窄街道的交通。为了该案的顺利进行,昭阳区法院还邀请了东正街社区干部到场协助执行。
在承办法官为执行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在开锁匠的协助下,三个临街商铺被打开,执行干警迅速对屋内物品进行拍照清点和腾空。
在腾出屋内物品时,被执行人硬闯执行执法现场,企图阻挠执行工作,但在执行干警的劝说和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下配合了执行工作。
在换上新门锁后,执行干警将商铺的管理权交与执行申请人昭阳区蔬菜合作商店改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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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一起二十多年的物权纠纷,经过多个部门协调解决都未得到解决,最后双方闹到法庭上。该案于2011年6月24日在昭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庭审中双方向法庭进行了举证,法庭也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昭通市国土资源局也出具了经过重新调查后的公函,公函中确定争议的三个商铺房屋土地使用权属执行申请人昭阳区蔬菜合作商店所有。
法庭经过审理后查明:被执行的三个商铺属于昭阳区蔬菜合作商店改制组所有,并于1997年9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5年2月办理了房产证。被执行人声称的房屋是祖留遗产应属于自己所有,且长期占有使用该房。昭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东正街的被执行房屋因办理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且权属登记为昭阳区蔬菜合作商店,对商铺房屋享有所有权。被执行人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的三个商铺属于自己,没有被昭阳区人民法院支持。最后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返还给执行申请人昭阳区蔬菜合作商店改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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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于2011年9月向昭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因几名被执行人的阻挠,甚至采取围攻执行人员等过激行为妨害执行,案件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今年,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整了执行方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该3个商铺强制腾空后交还执行申请人,确保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能够得到履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期间,还对一名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又在经过执行干警多次耐心劝说和强力的执行措施下,房屋管理权顺利的交给了执行申请人。
至此,这一起纠缠了二十多年的商铺归属纠纷,最终在法院的依法强制措施下画下了句号。
来源:云南网 云报全媒体记者 谢毅 通讯员 杨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