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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镇雄塘房男子“买”了一部手机,没想到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 殇痕泪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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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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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11/15 10:57:22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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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镇雄县公安局泼机龙翔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价值4000元的被盗手机一部。

  10月24日,泼机龙翔派出所接到陈某林(男,彝良县人)报称:当天在泼机镇大院子村河口组租住的房屋内,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被盗了,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警后,泼机龙翔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处置,通过大量走访排查工作,最终锁定了一个名叫罗某(男,塘房镇人)的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进一步核实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对其进行布控,11月4日在塘房镇塘房街上将罗某成功抓获。到案后,罗某对自己入室盗窃陈某华手机并将手机低价出售给塘房镇邓某华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顺藤摸瓜,将涉嫌买赃的邓某华成功抓获。到案后,邓某华对自己明知手机是罗某盗窃而得,但是仍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买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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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罗某、邓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因此,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明知”,您父亲如果主观上真的不知道是赃物,而且可以说明合理理由的话,是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镇雄警方

  
  • 一颗心任你瞎折腾*
  • 发表于:2017/11/16 8:57:04
  •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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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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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ison★弑神
  • 发表于:2017/11/16 12:24:17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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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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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ison★弑神
  • 发表于:2017/11/18 8:42:02
  •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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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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