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涉案15万,彝良警方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日,彝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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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陈某某到彝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在彝良县洛泽河镇岭东村开了一家建材租赁部,2023年2月12日,一个名叫徐某华的人到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交了10000元的押金拉走了5028米钢管,2月20日,徐某华又来租赁部交了9500元的押金,拉走了2901.8米钢管、4000个套件及500套顶托,两批钢管和扣件价值15万余元。后合同时间到期联系不上徐某华,经多方打听得知徐某华这个名字也是假的,怀疑自己被骗了,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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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辗转彝良洛泽河、角奎及昭阳永丰、太平等地开展走访调查,经大量工作查明:昭阳区永丰镇孙某某、朱某某因做工程亏本,二人便打起了歪主意,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陈某某的建材租赁部签订租赁合同,先后两次交了19500元押金拉走价值15万余元的钢管、套件等建材,售卖给昭阳区一废旧市场崔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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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全力开展工作,已为受害人陈某某挽回了部分损失。目前,孙某某、朱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彝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1、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2、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诱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
3、合同签订双方在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免被骗后公安机关能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