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昭通市盐津县法院通报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9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或售卖野生河鱼,一审均被判刑并处罚金,其中5名被告人被判处缴纳42946元生态损失赔偿金,用于当地生态公益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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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刘某、陈某、文某等7人为了牟利,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和白水江沿线、关河等禁渔区使用电击、地笼网等法律法规明文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黄颡鱼(俗称黄辣丁)、石巴子、细鳞鱼、马脑壳等野生鱼,然后将鱼售卖给被告人文某、朱某,被告人文某、朱某将这些野生鱼加价出售到盐津县、镇雄县、彝良县等地,涉案金额高达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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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间,9名被告人被抓捕归案、通知到案或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盐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陈某、袁某、刘某、粟某、苏某、李某等7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顶风作案,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文某、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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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盐津法院最终判处7名被告人1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各自处罚金1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所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同时,该案的发生地位于长江流域,9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此,盐津县法院除判处9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支持了盐津县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请求,判处其中5名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42946元,这笔赔偿金将上缴国库,用于生态公益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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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我们对9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目的就是震慑非法捕捞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盐津法院法官强调说。
“今后,我们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严惩犯罪,努力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此,盐津县法院提示广大市民:非法捕捞野生河鱼,捕捉野生木怀、画眉鸟等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不要贪恋舌尖上的野味和售卖野味获得的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来源 |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文 盐津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