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因超员超载的驾驶员辛某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被告人辛某某(女),1991年出生,自2020年起在其父亲所属的企业工作,负责接送特定的相关人员。
2022年3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小型面包车,从彝良县树林乡返回赫章县河镇乡双河村途中,被彝良交警查获,经清点车内共载客18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57%。
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从事特定的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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