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喝了酒仍然驾车上路行驶,结果当然是"悔不当初"。
【案例一】
2022年05月03日01时26分许,刘某悦驾驶云C8**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善县策磨线2737公里350米(金江路老车站路口南方超市门口)路段时,涉嫌实施醉酒驾驶机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善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89.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刘某悦涉嫌危险驾驶罪。
刘某悦犯危险驾驶罪,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悦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善公安交警处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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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05月13日01时19分许,王某祥驾驶云CU**8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行至永善县策磨线2737公里350米(金江路老车站路口南方超市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善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化验,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94.85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王某祥涉嫌危险驾驶罪。
王某祥犯危险驾驶罪,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祥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善公安交警处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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