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C7****号小型轿车,在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四川往昆明方向行驶。16时1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银川-昆明高速公路K1704公里250米处时,与前方由文某驾驶的浙H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HU***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后侧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川C7****号小型轿车乘客叶某当场死亡,川C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王某、乘车人王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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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过错:
王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操作不当(未注意观察与前方车辆车距,未提前采取制动措施,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文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反光标示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车辆超宽,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之规定,存在违法过错。车辆超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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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某、王某、王某某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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