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案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并远离易燃、可燃物和建筑物,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对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单位涉嫌前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昭通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