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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彝良县近期部分返乡车辆交通事故案例!

  • 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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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3748
  • 回复:2
  • 发表于:2022/1/15 12:24:30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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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在即

受疫情形势及各地防控政策影响

今年仍然会有大量人员响应就地过年的倡议

不过,春节毕竟是我们最重要的传统节日

所以,依然有一部分人会选择返乡过年

但你有没有想过

回家乘车的过程是否安全?

2022年春运将从1月17日正式开启,一直持续到225日。春运期间,车流人流物流猛增,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频繁,交通安全风险突出,保安全保畅通压力加大。为了确保春运交通安全,让每一位旅客平安回家,共享新春佳节的团圆与温馨,彝良交警将全力投入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也衷心希望春运驾驶人朋友们和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工作,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保障春运出行安全。彝良交警提醒,在长途驾驶出车前、收车后,驾驶人要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车况良好。

此外,坚决杜绝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人货混载和客车变相载货。客运汽车对旅客随身携带的托运行包总质量超过本次班车载质量的,要及时分载。货运汽车、农用车以及拖拉机严禁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严禁载人。

春运期间自驾长途出行,要避免夜间行车,提前选择出行路线,密切注意天气变化,遇到恶劣天气时尽量减少驾车出行。驾车过程中要保持精神集中,不要接打手机、看抖音、玩微信,做到注意力集中。回家及返程路上,要克服急躁情绪,保持心境平和,防止出现路怒、追逐竞驶、强超强会等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遇交通拥堵要听从交警指挥,不要频繁变道、占用应急车道。

针对包车返乡的市民,应通过正规客运企业,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不要贪图便宜或方便去包用违规运营的“黑车”,要坚决做到不乘坐超员车辆。

近期部分返乡车辆交通事故警示案例

1、2022年01月01日,王驾驶闽EA***F号小型轿车,由发界安置点往马窑方向行驶,当日10时10分许行驶至马窑村路段处时与童停放在路边的云C8***3号轻型栏板货车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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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01月01日,卿驾驶车牌号为浙F0***7小型普通客车由荞山镇底武村往荞山街上方向行驶,当日14时00分许,行至彝良县荞山镇安乐村堡堡上组路段与对向冯驾驶车牌号为云CU***70普通摩二轮托车搭乘张相撞,造成冯、张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我队调查,当事人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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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2年01月01日,李驾驶车牌号为粤AF***7小型轿车由昭通往彝良方向行驶,当日20时01分许,行至洛泽河镇岭东村老房子社与前车张驾驶的车牌号为云C2***3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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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2年01月02日11时30分,驾驶人崔驾驶车牌号为豫DN***8小型普通客车,在柿凤路K45+500M处,倒车时与停靠在路边迟驾驶车牌号为闽BW***6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我队调查认定:认定当事人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迟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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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01月02日,胡驾驶车牌号为粤S6***5小型普通客车由镇雄县往彝良县方向行驶,当日15时48分许,行至宜昭高速k170+925m(白沙坡隧道)处时车辆爆胎后与路边路沿相撞,造成道路受损及粤S6***5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我队调查,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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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2年01月02日18时01分许,熊驾驶车牌号为浙C6***Z小型轿车,行驶至寸田—奎阳K0+30M(寸田村卫生室旁)处,与对向董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刮擦,造成驾驶员董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驾驶员熊的行为违反了不按规定会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原因之一;驾驶员董的行为违反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原因之一。双方驾驶员分别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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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2年01月03日12时25分,刘驾驶车牌号为浙B9***1号小型轿车,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大桥至龙海K28+500M处会车时与任驾驶车牌号为浙FR***9号小型普通汽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任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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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2年01月03日,何驾驶云CU***8号小型轿车,由铜厂往两河方向行驶,当日12时45分许行驶至两河--铜厂K7+500M处弯道会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侯驾驶粤EF***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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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年1月1日,宋某驾驶陕K1***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盐津县柿子坝镇往柿子坝行驶,当日16时35分许,行至柿桃线K15+100M处时与对向李广其驾驶的云CQ***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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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源:彝良交警

  
  • .灬萌宝丶二翔
  • 发表于:2022/1/15 16:28:28
  • 来自:云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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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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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唇边回味奶茶浓香*
  • 发表于:2022/1/15 16:43:28
  • 来自:美国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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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对路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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