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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着啦!镇雄多家饭店销售的包谷酒不合格....

  • 昔日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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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9 8: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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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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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01号)

在2021年度云南省白酒小作坊专项抽检检监测中,涉及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经营的1批次包谷酒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经营的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向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包谷酒是该店负责人于2021年7月15日购进,共10kg,已销售5kg,剩余5kg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及时下架,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因该批次包谷酒属于零售,无法召回。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经营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春情农家腊蹄花火锅店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50.0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65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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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02号)

在2021年度云南省白酒小作坊专项抽检检监测中,涉及镇雄小普杀猪饭庄经营的1批次包谷酒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小普杀猪饭庄经营的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向镇雄小普杀猪饭庄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包谷酒是该店负责人于2021年9月2日购进,共10kg,已销售7kg,剩余3kg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镇雄小普杀猪饭庄及时下架,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因该批次包谷酒属于零售,无法召回。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小普杀猪饭庄经营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小普杀猪饭庄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7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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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03号)

在2021年度云南省白酒小作坊专项抽检检监测中,涉及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经营的1批次包谷酒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6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经营的包谷酒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向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包谷酒是该店负责人于2021年7月18日购进,共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因该批次包谷酒属于零售,无法召回。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经营的包谷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骨霸群龙火锅店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3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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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第05号)

在2021年度云南省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监测中,涉及镇雄王子成超市经营的1批次板筋王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9日,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雄王子成超市经营的板筋王进行监督抽样,所抽批次样品经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Q/KQC 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2日向镇雄王子成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批次板筋王是该店负责人于2021年8月22日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顺发副食品经营部购进,共20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规格为188克/袋,已销售17袋,剩余3袋被我局依法扣押。
(三)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对该批次不合格的产品,镇雄王子成超市及时下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整改,因该批次板筋王属于零售,无法召回。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立案调查,镇雄王子成超市经营的板筋王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Q/KQC 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镇雄王子成超市处罚如下:
对销售剩余的3袋不合格板筋王予以没收。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镇雄微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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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9 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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