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车之戒 | 安全带 驾乘人员的生命“保护伞”
2021年12月19日09时39分许,在鲁甸县新街镇申家营大桥路段处,郑某某驾驶云C7***1号小型普通客车因车速过快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车道胡某某正常驾驶的云CV***2号小型面包车发成碰撞,耿某某驾驶云CS***3号小型轿车刹车不及与胡某某驾驶的云CV***2号小型面包车发成碰撞的交通事故。
所幸,当时3辆车辆驾乘人员都系了安全带,尽管撞击猛烈、但车上人员受到安全带的保护,造成5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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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认定: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耿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
日常驾乘车辆出行,在意外来临时如果没有安全带的保护,车上人员的生命将完全暴露于危险之中!不管是开车还是坐车,不管是乘坐小汽车还是大客车,安全带对人体的保护作用都绝对不容低估!请牢记:驾乘车辆出行,一定要全程、全员、规范系好安全带!
来源丨@鲁甸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