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按照专项行动部署,对辖区内违反治安、刑事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2021年12月30日,鲁甸县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行政拘留2人。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2021年11月5日16时许,小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鲁甸县小寨镇中心幼儿园旁,有多人聚集吵架,请出警处理。接警后,小寨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调查。
经查实,2021年11月5日16时左右,在鲁甸县小寨镇中心幼儿园旁边的一大棚附近,付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微型车停放在进出大棚必经的路口处,罗某巧因自己家车辆要进入大棚拉货,便跟付某商量将车辆挪开停在他处,付某不听,随即对罗某巧进行辱骂,罗某巧与付某随即发生口角争执,并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目前,付某、罗某巧两人已被鲁甸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进入年关,外出务工人员陆续返乡,因土地界线、婚姻关系、债务纠纷等引起的积年矛盾、新发矛盾等各种纠纷层出不穷,遇到此类事情,双方要心平气和的解决,解决不了的,要走正常途径解决,不能图一时口舌之快,逞口舌之争,更不能动手,逞英雄之能,须知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在事情得不到根本解决的前提下,还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