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昭阳检刑诉〔2021〕315号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6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案,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贺某某(与杨某某共同生活5、6年,未办理结婚证)在昭阳区**镇**村**组**号杨某某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某某使用钉锤殴打贺某某;为防止贺某某逃跑,杨某某随即使用链条一端栓住贺某某右脚脚踝,并用挂锁锁上后,将链条另一端拴在家里堂屋门门封上;直到当晚21时过后,杨某某睡觉前,其将拴贺某某的铁链拴在堂屋门封上的一端解下后,随即找来钢筋、铁丝等工具扭在栓贺某某的链条上以延长铁链后,再次将贺某某绑在了卧室床边杨某某凿出来的墙洞上;一直到2021年05月20日10时过后,杨某某外出放牛后,贺某某使用秤砣把链条砸坏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用铁链拴住被害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婕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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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国检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