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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人生大事,无论何时都应当谨慎而冷静地对待,不能操之过急。如遇婚前对方索要钱财,而且数额比较大的,一定要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11月16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法院一名法官结合审结的系列相亲诈骗案,对广大单身男子进行了温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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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女子为骗钱假相亲
11月11日,盐津县法院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了冉某某等5人涉嫌相亲诈骗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冉某甲(女)先后伙同冉某乙(男)、肖某某、刘某某、袁某,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为了行骗,冉某甲化名“冉琴”,充当介绍人并物色作案对象,肖某某、刘某某、袁某等3名女子分别化名“肖杉杉”“刘艳”“颜晴”充当与相亲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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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甲安排男女双方见面并骗得少量财物后,又邀请男方到女方家中“看看家境、见见女方的父母长辈”。男方同意后,又打电话与冉某乙(男)商定,由冉某乙根据需要化名后充当肖某某、刘某某、袁某的父亲,先爽快答应双方的亲事,然后寻找一处地势偏远且无人居住的农舍来充当女方的家,随后邀约男方过来与冉某乙见面,以收取见面礼或结婚彩礼的方式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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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博取急于告别“脱单”的被害人信任后,肖某某、刘某某、袁某编造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索要“定亲”或“提亲”的钱款,待受害人钱款到账后迅速玩失踪或拉黑对方,再去寻找新的作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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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冉某甲、冉某乙共计作案9次,刘某某参与作案4次,肖某某参与作案4次,袁某参与作案1次,分别骗取到不同金额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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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均因诈骗罪获刑
一审法院对该诈骗团伙的犯罪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冉某甲先后伙同冉某乙、肖某某、刘某某、袁某,以相亲为名实施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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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相亲诈骗团伙进行了当庭判决:
冉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冉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肖某某犯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袁某犯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来源 | @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文 图片由盐津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