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永善县黄华镇某林姓姐妹携带POS机终端5台,不同银行的信用卡131张,到永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称:从2016年至今使用POS机终端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在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过程中,采取高利借贷、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最终导致欠下高额外债,现无法偿还,遂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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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自2016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林某、林某某先后使用多台POS机终端,以向持卡人收取代刷手续费0.6-0.75%、代还手续费1.5-2%和支付持卡人利息为诱饵,交替使用持卡人为徐某、唐某、付某、李某、姜某、胡某等100余人信用卡,虚构交易,大量套现,套出的资金除用于本人偿还债务以外,又帮他人代还信用卡以获取代还手续费,形成大量虚假的银行交易流水,涉案资金高达2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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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两人因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请大家要引以为戒,要规范使用信用卡,不要大量透支套现后再以出手续费的方式找POS机终端代还,从而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