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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镇雄一男子花2000块钱”买”了个婆娘,结果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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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9 1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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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检察网

发布了一起案件信息的起诉书

镇雄一52岁男子

花2000块钱“买了”一个媳妇

结果买卖双方

均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付祥,男,1969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7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未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治富,男,1967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传莲,女,1968年生,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治富于2010年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汪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19年农历腊月,被告人魏治富又与被告人杨传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二人也与汪某某共同居住,后被告人杨传莲因嫌弃汪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造成负担,便萌发将汪某某送予他人做妻子的心思,被告人杨传莲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在威信县高田乡鱼井村一庙里烧香时认识的吴某某,并叫吴某某帮忙给汪某某联系一户人家,吴某某又叫宗某某帮忙。


恰逢被告人陈付祥一直未婚,便叫同村杨传莲为其寻找女伴,杨传莲又联系雷某某帮忙,雷某某最终联系上宗某某。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付祥同杨传莲、雷某某、宗某某等人,在熊某某(吴某某的丈夫)的带领下一同去到魏治富家中,确定对象是汪某某后双方开始讲价还价,魏治富要价3万元,被告人陈付祥认为汪某某有精神疾病不值这个价钱,故未商谈成功,有人提议先带汪某某去看陈付祥家的地理位置,于是魏治富、杨传莲等人便将汪某某带至镇雄县**镇陈付祥家中;2020年7月27日上午,经双方在陈付祥家中商讨后,被告人魏治富、杨传莲以2000元的价格将汪某某卖给被告人陈付祥作妻子,被告人陈付祥另支付250元作为雷某某等人的车旅费。



被告人陈付祥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7月28日晚,在其位于镇雄县**镇的家中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在案发时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本案由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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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熊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治富、杨传莲、陈付祥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证据。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魏治富、杨传莲将妇女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付祥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和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ND —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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