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治富于2010年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汪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19年农历腊月,被告人魏治富又与被告人杨传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二人也与汪某某共同居住,后被告人杨传莲因嫌弃汪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造成负担,便萌发将汪某某送予他人做妻子的心思,被告人杨传莲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在威信县高田乡鱼井村一庙里烧香时认识的吴某某,并叫吴某某帮忙给汪某某联系一户人家,吴某某又叫宗某某帮忙。
恰逢被告人陈付祥一直未婚,便叫同村杨传莲为其寻找女伴,杨传莲又联系雷某某帮忙,雷某某最终联系上宗某某。2020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付祥同杨传莲、雷某某、宗某某等人,在熊某某(吴某某的丈夫)的带领下一同去到魏治富家中,确定对象是汪某某后双方开始讲价还价,魏治富要价3万元,被告人陈付祥认为汪某某有精神疾病不值这个价钱,故未商谈成功,有人提议先带汪某某去看陈付祥家的地理位置,于是魏治富、杨传莲等人便将汪某某带至镇雄县**镇陈付祥家中;2020年7月27日上午,经双方在陈付祥家中商讨后,被告人魏治富、杨传莲以2000元的价格将汪某某卖给被告人陈付祥作妻子,被告人陈付祥另支付250元作为雷某某等人的车旅费。
被告人陈付祥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7月28日晚,在其位于镇雄县**镇的家中与汪某某发生性关系。经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在案发时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