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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永善一驾驶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拘役3个月

  • 流年、獨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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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12 11:26:02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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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善县一名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处罚。

2021年6月28日,曹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永善县细沙乡策磨线(细沙乡凉水卫生室旁边)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员杨某某及驾驶员曹某某、杨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6.2mg/mL,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9月9日,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公安机关立即对曹某某收监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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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永善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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