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全县风景区、林地、输变电设施、公共汽车站、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20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城
(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可于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八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二)遇重要节日、庆典,需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县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