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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6/20 1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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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8日,鲁甸县公安局梭山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利用微信群发泄心中不满,肆意辱骂、侮辱他人的案件,违法人员覃某荣被公安机关处9日行政拘留,罚款400元处罚。6月9日8时许,鲁甸县公安局梭山派出所接到了村民佐某的报警称有人在其社员通知群内对其和多人进行辱骂。经查明:2021年3月17日、4月2日、5月10日,覃某荣在鲁甸县梭山镇甘田村社员通知群的微信群内,在没有人招惹覃某荣的情况下,无故发语音辱骂佐某、覃某某等人,2021年6月5日9时许,覃某荣再次在无人招惹他的情况下在社员通知群的微信群内发语音辱骂、侮辱佐某、覃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覃某荣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当切记谨慎言论,使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交流,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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