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22时10分许,方某某驾驶托车行驶至彝良县小河桥路口,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彝良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方某某静脉血样送检,检测结果为128.95mg/100ml,属危险驾驶。1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1月2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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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4日,嫌疑人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未向执行机关报告私自离开彝良县外出到新疆托克逊县务工,并更换联系方式,有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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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方某某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彝良县公安局将其进行上网追逃。2021年5月10日,方某某被新疆警方抓获。近日,交巡警大队派员赶赴新疆将其带回彝良进行羁押。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遵守规定不阻碍侦查、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来源:@彝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