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水昭大队五中队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结合中队实际,组织精干警力开展夜查行动,近期连续查获多起涉酒严重交通违法案件。
4月17日凌晨0时许,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C牌号小型客车途经江底停车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当事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8.40/100ml,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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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凌晨4时许,当事人周某某驾驶云D牌号小型客车行至江底停车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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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23时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贵F牌号轻型货车途经昭通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3.6/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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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段某某驾驶云C牌号小型客车行至鲁甸加水站,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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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当事人徐某某驾驶云C牌号小型客车行至银川至昆明高速公路1752公里2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2.88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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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王某某、徐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的行政处罚。周某某、段某某、吴某某醉驾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案件尚在办理之中。
已是夜来兴起酒,驾车上路悔当初。公安交警温馨提醒: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法律不是儿戏,对酒驾的放纵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尊重,希望大家遵章守法,安全出行!
来源:@水昭高速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