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 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
在禁渔期间,除了禁止渔民捕捞,私人性质的渔猎行为也是禁止的,有很多常见的渔具也被纳入了禁用范围,一经发现直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所以,不要在禁渔期内下江非法捕捞,若心存侥幸、则必然不幸。
禁渔也是为了让长江流域休养生息,只有自然环境得到保护,人类才能得到持之以恒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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