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将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委托三城办事在各自辖区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便溺,车窗抛物,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等废弃物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10元罚款。)
二、放任犬只、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粪便的;私自张贴、散发广告;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30元罚款。)
三、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架设管线;在公共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堆置物品、挖坑取土、钻井取水、开垦种植。(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向河道内抛洒物品,在沿河树木、绿篱和护栏、杆线等公用设施上遮挡、覆盖或者晾晒物品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20元罚款。)
五、在河道内放养畜禽;在水域内游泳、垂钓、清洗生产用具、生活物品;清洗船舶、机动车的。(依据《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处50元罚款。)
六、不正确使用洗手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50元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碍的。在人行道不按要求摆放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的。骑行人被发现未将共享非机动车停入制定区域的,除责令骑行人将车辆骑行至停车区规范停放外,未发现骑行人未停入指定停车区域的,追究运营车辆公司责任。(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对运营车辆公司处以每辆车次50元罚款。)
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