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案件(2个)
案例一:昭通市昭阳区佳味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果冻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9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昭通市昭阳区佳味食品厂生产场所卫生条件太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原料车间、水处理间、灌装间、成品库等卫生条件脏乱差;化验室的化验设备计量检定已过期,无出厂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出具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存在造假嫌疑,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抽样送检,当事人生产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00912和20200929的“丁客”情定果园果味型果冻(标签标识:规格:1×150克×60杯;外纸箱包装商标为“佳味”情定果园果味型果冻)2个送检样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化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已超过强检期,不能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有效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不合格果冻,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水富炳哥早点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2019 年12月16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四川省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水富炳哥早点店进行省级抽检,检验结果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判该批样品不合格。2020年1月,水富市市场监管局立案予以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油条加工制作中用作膨松剂的明矾(又名:硫酸铝钾,根据GB2760-2014标准,可作为膨松剂用于油炸面制品),开始按照标准添加,但未按照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后期是凭经验手抓添加,导致添加剂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