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520.00元和1314.00元的微信转账不予认定为借款性质,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400元。
原告邓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被告,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转账520.00元、5月18日转账200.00元、5月20日转账520.00元和1314.00元、5月27日转账8800.00元、6月1日转账200.00元、6月7日转账100.00元和100.00元,前述转账共计11,754元。
原被告关系恶化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前述转账款项,被告返还了原告4,000元,余款以两人恋爱时原告的赠与而非借贷为由一直未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转账金额来看,520.00元和1314.00元这些金额是有特殊意义的,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根据原被告的关系,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可以推知原告上述微信转账应属情侣间表达爱慕的赠与性质,并非朋友间的借款性质。
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其余款项并未附言用途,但从两人较短交往时间及从男方单方向女方微信转账的情况看,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且根据两人结束交往后被告返还原告4000.00元款项看,被告对原告向其出借了部分款项亦是认可的。
最终法院对微信转账中的520.00元和1314.00元不予认定为借款性质,其余部分转款即9,400元认定为借款性质。(来源:@威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