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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昭通公职人员严禁操办生日乔迁生儿育女宴,婚丧不得超30桌,附举报电话

  • 且听、风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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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9120
  • 回复:1
  • 发表于:2020/9/6 12:39:58
  • 来自:云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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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加强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本人婚嫁、子女完婚、父母、配偶、配偶父母等丧葬事宜,务必厉行节约,从简办理,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严禁以本人、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特定关系人名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准操办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再婚、生儿育女及子女升学参军等宴请事项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坚持移风易俗,从简操办,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邀请对象仅限于亲属、挚友范围,宴请桌数不得超过30桌(以每桌10人计算),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予以收缴。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
(一)滥发请柬或采用口头招呼、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二)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三)同一事项重复操办,或采取化整为零、多点设宴等方式违规操办;
(四)使用公车、占用办公场所等公共资源;
(五)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六)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七)用公款送礼、以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本单位工会对工会会员的正常慰问除外);
(八)以各种理由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未按规定程序报告;
(十)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事宜,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实行个人报告制度。
在操办婚丧等事宜时,按干管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单位党组织如实报告操办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及收礼等情况,并书面承诺遵照规定从简办理。婚庆事宜在事前申报并作出承诺,事后10日内报告;丧葬事宜,从操办之日起10日内报告,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等事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对自身管辖的干部职工要做到家底清、情况明,经常性教育提醒,常态化咬耳扯袖。对不提醒、不制止、不处理等失职失责,造成本地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问题的,一律实行一案三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严肃追究本地本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检举控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举报电话:12388

第十条 农村基层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昭通市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           源|昭通市纪委办公室、@鹤乡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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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杰
  • 发表于:2020/9/6 13:13:01
  • 来自:美国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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