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林森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松林村化古台社处一村民家住房屋缘下有二个小圈,圈内分别关有野鸡,经查,该野鸡是杨某贵在未取得饲养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份擅自到茶草沟处集体林内猎捕的,后带回家中喂养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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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贵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永善县公安局茂林森林派出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非法猎捕的雉鸡二只(在当事人的参加下放归大自然);并处杨某贵猎捕的雉鸡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计600元人民币。来源:永善森警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4修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永善森警 指尖永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