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云南昭通市盐津县法院对备受关注的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两名当地男子通过下套子、设陷阱,猎捕了一只猕猴当宠物来喂养,猎杀并食用了一只斑羚,还非法持有枪支,被该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自被判令向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盐津县检察院赔偿斑羚的损失25000元。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两男子喂养猕猴又食用斑羚
“两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危害了地方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盐津县检察院指控:早在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银为了实现自己把野生猕猴当宠物来喂养的“野心”,竟与被告人陶某某联手,在盐津县庙坝镇石笋村安装4个铁夹子作为陷阱,捕获了一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猕猴,价值人民币10000元。捕获了这孩子猕猴后,被告人黄某银在家里非法喂养了这只猕猴,不久便东窗事发,而这只猕猴最终被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解救和放生。
2019年1月,两被告人为了牟取暴利,制作并安放了3个陷阱,在庙坝镇石笋村捕获一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斑羚,价值人民币50000元。由于这只斑羚被捕获时已经死亡,原先联系好的收购人拒绝出钱收购死斑羚,两被告人便烹煮、食用了这只斑羚。
据了解,两被告人均为盐津县当地的男性村民,案发后悔恨不已。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两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和赔偿5万
5月21日,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在盐津县法院公开开庭,由副院长伍鸿鸣担任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争议焦点,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被告人黄某银、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火药枪)等犯罪事实。
22日,盐津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令被告人黄某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令被告人黄某银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陶某某、黄某银各自向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盐津县检察院赔偿斑羚的损失25000元,赔偿金额共计50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猎捕了两只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两男子最终被依法判刑和赔偿,案件值得人们深思和警醒!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付艳艳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