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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昭通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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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5/20 1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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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的要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为确保2020年我市各项保障标准提高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610元/人.月提高到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42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32元/人.月提高到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加强同财政、扶贫等部门的协调,确保2020年各项保障标准提高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各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新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提标情况于6月10日报市民政局备案。

 

                                                昭通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丁洪涛,2846533)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昭通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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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晨翱
  • 发表于:2020/5/21 11:27:53
  • 来自: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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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霸气萌妹纸i
  • 发表于:2020/5/21 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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