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的要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为确保2020年我市各项保障标准提高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相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610元/人.月提高到640元/人.月。(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42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32元/人.月提高到83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加强同财政、扶贫等部门的协调,确保2020年各项保障标准提高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各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完成提标工作,新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提标情况于6月10日报市民政局备案。
昭通市民政局
2020年5月18日
(联系人及电话:丁洪涛,2846533)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昭通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