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竟然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销售过期口罩或伪劣口罩,全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人人痛恨的“过街老鼠”。
3月5日,云南昭通市市场监管局公开通报了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所查处的第四批违法案例,有两家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商店“榜上有名”并被依法重罚。
案例一:售卖过期医用口罩
案情:2020年1月28日,鲁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鲁甸县茨院乡个体户昝某涉嫌销售过期医用口罩”的举报后,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口罩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7日,共计8包(160个),直至现场检查时,已销售了2包(40个)口罩。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召回已售出的2包(40个)口罩。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鲁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8包(160个)医用口罩,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案情:2020年2月3日,巧家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关于“巧家县白鹤滩镇伊尚潮品饰品店出售伪劣口罩”的举报后,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后查明,当事人以每个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无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的“问题口罩”460个,违法所得1610元。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巧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处罚款32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米生产期被“延长”
案情:2020年2月8日,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执法检查中,发现昭通市昌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大米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涉案商品共计60吨。经查证,在大米外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属于吉林生产商所为,生产商的销货时间为2020年1月30日,大米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标注分别为2月5日和2月10日,到达昭通火车站时间为2月6日,于2020年2月8日被查获。经抽样送检,涉案大米质量合格。进一步查证表明,当事人共计销售问题大米2.2吨,获取违法所得10736.00元。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此,昭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拟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736元、处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证卖散包装食品
案情:2020年2月12日,彝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彝良县人本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商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却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彝良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行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
责任编辑 王利绚
校对 郭毅
编审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