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丝剥茧查处一起【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柿子交警中队与柿子派出所共同取证调查完毕后对直接违法嫌疑人刘某、冒名顶替者刘某勇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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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9日,盐津县庙坝镇驾驶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C8**27号小型轿车从盐津县庙坝镇驶往柿子镇方向,当行驶至景昭线K1782+600M时其所驾车辆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道路安防设施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刘某顿时酒劲被吓醒了一半,联想到酒驾后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但不予理赔,还要受到交通警察的处罚,随即拿出手机拨通其好友刘某勇的电话让其帮助掩盖并顶替自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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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刘某的电话后,刘某勇应允了刘某的要求应约到达了现场,用手机拨通了报警电话并谎称自己在景昭线K1782+600M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请求盐津交警出警处理,接警后柿子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驾驶员的叙述和现场情况不符,引起了出警民警的警觉。民警随即将报警者(既顶包者刘某勇)带至柿子交警中队办案询问区对该起事故展开深入调查取证。俗话说:“纸是包不住火的”,在民警的多番询问和法律法规的讲解下,顶包者刘某勇如实交代了其在好友刘某的授意下如何实施冒充肇事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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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对其违法事实刘某勇当场供认不讳,柿子中队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真实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元、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记24分;对刘某冒充肇事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我队依法将其移交至柿子派出所进行处理,柿子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刘某勇处以罚款2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盐津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