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20时13分许,韦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经渝昆高速由贵州田坝至昭通市昭阳区,当韦某驾驶至二环西路与官坝路红绿灯路口处时,与正在此路口等待绿灯的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正后位置相撞后,又导致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与前方等待绿灯的阮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韦某的血样送检证实,韦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3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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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韦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阮某无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韦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对韦某执行逮捕,等待韦某的是法律的严惩。
温馨提示:请勿酒后驾车。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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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都微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