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活和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时常发生吵打。2019年1月26日,宋某某从外地回到家中,欲与向某某商谈之前的经济纠纷,为了在商谈过程中恐吓压制向某某,宋某某叫谭某某找人帮忙。
1月27日13时左右,宋某某和谭某某到向某某家中与向某某商谈纠纷时与向某某发生争执,二人离开向某某住所后,谭某某便邀约“雄哥”(个人信息不详)和一个不知名的男子(个人信息不详)帮忙教训向某某,宋某某还购买了尼龙绳。当天20时许,四人到向某某家中将向某某强行带上谭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车上用毛线帽蒙住向某某头部,并用宋某某事先购买的尼龙绳对向某某进行捆绑,期间宋某某对向某某进行殴打。四人将向某某劫持至威信县庙沟镇扎实沟附近路段后,宋某某、谭某某对向某某进行“教育”,逼迫向某某改正以往生活中的错误,宋某某再次对向某某实施了殴打。次日0时许,宋某某、谭某某将向某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