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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永善这名男子一言不合就出手,结果拘留罚款还赔钱!

  • 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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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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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7/23 11:45:35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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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君子动口不动手,遇事要冷静,有话好好说。可近日,永善县一男子张某却不遵章守纪,肆意妄为,甚至恶意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一言不合大打出手,最终为自己的“土匪式”出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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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8年8月22日晚上9点,被告张某驾驶未录入门禁系统的轿车进入公租房,原告胡某作为保安遵照公租房管理规定,告知被告张某需下车登记后方能开杆进入,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张某遂下车进入保安室将原告胡某脸部打伤。经诊断证明:原告李某脑外伤后综合征、牙齿颌面磨损,用去医疗费1846元。事发后,永善县公安局给予被告张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其后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被告张某仍未主动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


2019年7月11日,原告胡某无奈诉至永善法院索赔,永善法院收到案件后,立即通知被告张某到庭,从法律与情理结合,针对被告张某一言不合就出手殴打年逾六十的原告胡某的行径开展批评教育,让被告张某充分认识到自己不讲道理、不顾法律的“土匪式”出行不当,7月15日,经法官组织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开导双方,最终被告张某“心服口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并当场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1846元。


以案释法:故意伤害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的,追究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永善警方

文/吴光联 魏瑜

编审/陈洪 校对/ 编辑/马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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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心醉人
  • 发表于:2019/7/27 8:19:20
  • 来自:美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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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活该的啊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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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帅气范儿つ
  • 发表于:2019/7/27 8:59:31
  • 来自:沙特阿拉伯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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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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