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梭山派出所查处一起赌博案,行政处罚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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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鲁甸县梭山镇黑寨村汪家坪子社的明某琴(女,现年54岁)在该村寨子社摆放两张麻将桌,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赌博提供条件,民警突击检查时,其与张某荣(男,现年41岁,鲁甸梭山黑寨人)、张某文(男,现年41岁,鲁甸梭山黑寨人)、孙某永(男,现年31岁,鲁甸梭山黑寨人)正在以“杠上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参与赌博活动的4名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罚。
警方提示:赌博行为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幸福,严重败坏乡风文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标准之外,下列行为可一并处罚: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或者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五)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
(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的;
(七)向参赌人员放贷的;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和标准属于赌博犯罪,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
(二)“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来源:鲁甸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