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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彝良老哥被“邀请”至拘留所“13日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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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6/29 9:13:49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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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肆意辱骂他人

言论自由?舒服?痛快?

NO,NO,NO!

用事实告诉你

这种事情真滴搞不得!

洛旺乡一名在微信群

肆意谩骂他人的男子

已被“邀请”至拘留所“13日”......

 

 2019年3月24日,彝良县公安局洛旺派出所接报警称:长期在浙江省务工的村民王某才通过洛旺乡中厂村聊天群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通过发送文字信息公然辱骂乡村干部,行为十分恶劣影响及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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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王某才长期在外务工,很少返回家中,民警通过多种措施均未抓获该人。2019年6月23日,洛旺派出所通过布控成功抓获违法嫌疑人王某才。

   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得知:违法嫌疑人王某才在浙江省务工期间曾犯开设赌场、吸毒等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刑满释放出来后因对乡村干部不满,遂使用微信朋友圈发表恶意辱骂乡村干部语言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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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才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对乡村干部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到案后,王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寻衅滋事的王常才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彝良警方: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通过它,大家可以方便交流、沟通、获取信息等,然而,有些人把微信当成了自己泄愤的工具,口无遮拦,想说什么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骂的时候痛快了,但是,你一定会为你行为受到法律严惩,会触犯法律,那么等待你的是法律的制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上任何违法言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网上网下遇事冷静,合理合法处理,切不可意气用事。

网络上的侮辱与现实中的侮辱要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如果侮辱情节较轻,被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如果侮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侮辱罪的,可申请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微信用户有权在其朋友圈内正当、合法地表达观点或发表其评论,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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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阿萌
  • 发表于:2019/6/29 9:31:25
  • 来自:美国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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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随意骂人的人就应该都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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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颓废式╭流年
  • 发表于:2019/6/29 9:35:29
  • 来自:浙江
  1.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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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知後覺
  • 发表于:2019/6/29 9:35:29
  • 来自:浙江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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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还是应该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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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康
  • 发表于:2019/7/5 10:37:07
  • 来自:巴西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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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口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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