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1日,违法人员张某富(男,汉,27岁,龙安镇龙安村人)趁着夜色在龙安集镇将一价值1000余元的摩托车盗走,并将车辆转到大关县销赃。龙安派出所接警后,通过大量艰苦卓绝的侦查工作,成功于2019年5月15日将违法人员张某富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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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人员因盗窃被彝良警方依法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基层警务】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龙安派出所拘留一名盗窃违法人员
来源:彝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