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晚22时许,罗某富(男,彝良县角奎镇人)酒后驾驶一辆云C车牌的机动车,行驶至彝良县角奎镇新场社区新场组刘某经营的门市前时,罗某富下车用石头将刘某停放在自家门市前的一辆北汽幻速汽车砸坏后,驾车逃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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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刘某报警后,新场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工作,查明案件情况后,迅速组织民警在罗某富家中将其抓获,经彝良县人民医院对罗某富提取血样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罗某富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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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罗某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彝良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普法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原标题:酒后驾车去砸坏别人的车,彝良一男子涉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来源:彝良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