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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上午,盐津县人民法院普洱法庭法官就原告李某诉五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在中和镇艾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巡回审理。
原告李某诉称自己与其妻子含辛茹苦将五位子女抚养成人,现如今妻子已去世,自己一个人在外居住,古稀之年的自己生活困苦无人照料,特诉请法院判决由其五名子女每人每月向其支付600元赡养费并承担就医等大额费用。通过庭审,法官查明并非五名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是李某性格要强,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发生争执,导致双方关系不断僵化,难以共同生活。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对该家庭矛盾予以调解、疏导,使之最终得以化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五名被告轮流将李某接到家中赡养,其余子女每人每月给李某100元零用钱。至此,李某的赡养纠纷案以一家人冰释前嫌得以完美谢幕。
庭审后法官干警积极调解李某与子女之间的矛盾纠纷
【法官寄语】:俗话说“父母之恩,水不能溺,火不能灭”,《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有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自觉地肩负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同时,作为被赡养的父母,也需要认识到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需要全家人共同努力营造,积极扮演好父母的角色,对子女予以适当的理解和关怀,为创建美满家庭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这也是父母应当肩负的责任。
古人云,常思舐犊之情,莫忘反哺之义。
来源:普洱法庭、昭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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